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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告诉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归纳试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业乡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归纳试验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作业,进步缴费便当度,依据《财政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运用办理办法的告诉》(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分征收的告诉》(财税〔2020〕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调整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告诉如下:

  一、挖掘矿产资源处于挖掘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分申报交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行政主任部分应及时向税务部分传递矿产资源挖掘期费源等清册。税务部分在每年征期完毕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分反应挖掘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及欠费状况。

  二、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运用办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电话邮箱:/span>

  中文域名:福建省财政厅.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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